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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 对进入市场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市场管理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划定摊位并要求其设立清真标志,禁止同非清真食品混同售货。对进入集市经营的少数民族人员,可凭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在摊位安排、执照办理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 在对旧房进行改造和小区建设时,对少数民族人员的动迁和回迁应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少数民族聚居的棚户区的改造问题。
  第十七条 市区内少数民族职工家属申请农转非的,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应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具有清真饮食习惯职工的单位的食堂,有条件的应单独设清真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在办好民族中学、小学的基础上,应重视城市少数民族子女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对少数民族教职工配偶调入市区的,有关部门应予以从宽掌握。
  第二十条 市区内的少数民族参加本市技工学校招生考试,应降低分数段录取。对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考试时可增加一定分数计入总成绩。市、区所辖中小学校在招生时,应降低分数段招收省规定照顾的少数民族的考生。考生的民族成份由考生所在学校证明,由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准挪用民族教育补助费。不得用民族教育补助费代替正常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少数民族庆祝(纪念)尔代节、那达幕、敖包会、“四·一八”怀亲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所需经费及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职工参加节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少数民族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对民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民族政策,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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