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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2、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和拥有的专利等证件及有关材料。
  3、活动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4、奖状、奖章、锦旗、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奖惩材料。
  (二)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1、本人编著、译著的各种资料、史料,撰写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著述的成书及手稿。
  2、字画手迹、艺术作品等。
  3、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4、工作笔记、札记、书信等。
  5、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新闻单位为其出版的书籍,发表的各种文章及录音、录像带等。
  6、立档人物参加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三)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的来往
  1、立档人物的生活及家庭方面的材料。信函、电报、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记载、反映立档人物健康状况的材料。
  3、立档人物的家谱、族谱。
  (四)立档人物的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凡属立档人物,其所在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及时建档并及时收集资料归档,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第九条 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由其生前所在部门及其家属协助进行收集、整理。在收集齐全完整后,一次性交档案部门保存。已故立档人物的亲属对其应立档的材料有新的发现时,应及时与立档部门联系归档。
  第十条 珍贵的人物档案材料及实物,档案馆(室)在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后予以接收或代管,并向本人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人物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

第三章 人物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人物材料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依据人物档案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结合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其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组成下列保管单位:
  (一)文字材料参照文书档案立档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二)声像材料按《国家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中对声像材料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组成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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