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乡镇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上级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教育费附加、维护建设附加、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附加收入。
  (二)下列部门和单位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
  1、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罚缴;
  2、农机经营服务收入和农机监理费;
  3、交通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
  4、土地超占费、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费;
  5、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费、渔业管理费、水利站的经营服务收入;
  6、农技推广站的技术服务费、科技转让费、经营服务收入;
  7、农经站的审计费、合作基金会收入、合同仲裁收入;
  8、公证费、民事调解费、诉讼费;
  9、结婚登记费;
  10、自行车管理费;
  11、文化站的影视放映收入、广播网维护费;
  12、企业办的企业管理费、企业上缴利润、承包费、集中的专用基金;
  13、畜牧站的检疫费、防疫费、配种费、证照工本费、草原管理费;
  14、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
  15、上述项目未列的各项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组织的一切预算外收入。
  三权在上的粮管所、林业站、电管所、物价所、工商所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一律由的在地乡镇财政所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乡镇自筹资金统管范围:
  (一)民办教师补助费、校舍维修费;
  (二)农村优抚优待金;
  (三)民兵训练费;
  (四)义务兵优待费;
  (五)敬老院经费;
  (六)民办养路员报酬补差;
  (七)乡文化站费用补差;
  (八)计划生育补助费;
  (九)按规定在各单位及群众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统一管理的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实行计划审批、分期拨款、跟踪检查的办法。年初由财政部门按各项资金的用途统一安排计划。对改变资金用途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否则,一律收回,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审批程序:乡镇各部门、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支出计划或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乡镇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计划执行。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支付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开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