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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1990年7月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非法倒卖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所有的自行车,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是全市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各县、区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为辖区自行车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自行车停放场地秩序管理;
  (二)自行车证照管理;
  (三)自行车年度检验;
  (四)丢失自行车查返;
  (五)办理自行车出(入)境和交易更名手续及其他具体业务工作;
  (六)对单位、居民住宅楼区存车场(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建、工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内的自行车经销单位,须到市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各县和其他区的自行车经销单位,须到所辖区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六条 购新车或购新零部件装配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购买(装配)后十五日内持发货票、介绍信、户口薄等证件,并携带自行车到当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证照。
  自行车车身钢号、证照和车证号码不得涂改、伪造。
  第七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每年对自行车的车锁、车闸、车铃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车主应主动接受检验。
  第八条 凡单位和个人的自行车,每五年换发一次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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