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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合同履行起止期限。
  (七)违约赔偿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六条 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各项提留指标:
  (一)周转金偿还款。双方协商确定偿还期限。
  (二)鱼池、水面承包费。根据养鱼水面的面积、开发程度、水质优劣、地理条件和附属设备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三)扩大再生产基金。承包方每年可提取年利润总额的1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产条件。用此项投入增加的固定资产,经发包方同意,可抵减承包费;亦可承包期满经全面验收后,根据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给予投入补偿费。
  (四)鱼池及设备维修费。承包方每年可按固定资产价值的5-10%提取,用于当年鱼池及设备维修。
  对承包提留指标,双方可一次分阶段确定,也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签订养鱼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后,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与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发包方还应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合同订立后,一方或双方要求签证的,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签证。
  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八条 担保与抵押。承包由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渔(鱼种)场,承包方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担保或以资金、财产做抵押。
  第九条 承包期限。养鱼承包期限一般可定十年,开发性承包期限可延至十五年。
  第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在办理养殖渔业许可证后方可发包。
  (二)发包方须向承包方提供鱼池、水面、地块、机泵管带等必要的生产资料,负责会同县(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对新(扩)建渔场,水面改造工程进行勘测、设计。
  (三)开发性承包在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具备开发条件而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予开发建设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同等条件的养鱼水面年产值的5─10%收取闲置费。
  (四)承包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吸收资金引进技术,对鱼池、水面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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