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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无规定的,由服务方与被服务方双方协商确定。费用的分配按该机构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销售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的民办科技机构,每年应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四十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做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私营科技机构,每年应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税后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的政策。
  (二)审批民办科技机构。
  (三)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宏观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所在地的民办科技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定民办科技机构的设立资格。
  (二)指导民办科技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三)检查监督民办科技机构的工作。
  (四)督促民办科技机构按期填报政府部门各类统计报表。
  (五)组织协调民办科技机构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
  (六)提出对违法经营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违反本办法,由所在地县(区)科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委取消其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科技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机构的,亦应按本办法执行。本市民办科技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开设联营机构的,应在市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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