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关专业银行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办理合同结算业务和根据科技信贷规定办理技术开发贷款业务及有关款项的支付。
第十七条 中介人对于参与签约的技术合同负有协调各方和根据合同规定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参与调节。
第十八条 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由当事人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法院起诉。过期不起诉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价格由出让、受让双方协商确定。技术出让方可以按照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一次总算的,可在企业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数额较大时,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技术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接受技术开发贷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用留利或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无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技术交易有关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法人可从中介收入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用于有贡献的个人奖励。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的资金总额,但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时,收取一定的登记费。成交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收登记费十元,成交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收登记费二十元。登记费由买卖双方分担。
第二十四条 技术出让方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交易活动中提取该项技术交易纯收入的20%─25%的资金做为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科技人员的报酬。出口创汇、支边扶贫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核准,酬金提取比例可增加1%─5%。此项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