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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系指从技术商品化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环节和流通领域。技术市场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机构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市(县)科委主管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县)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事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管理法规,并负责监督贯彻实施;
  (二)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宏观调控和指导技术市场发展;
  (三)归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五)组织协调重大的技术市场活动;
  (六)会同金融等部门开辟资金渠道;筹集发展基金,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市场经营、中介和服务机构;
  (八)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工作;
  (九)抓好技术市场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组织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市场还可兼营实物性的新技术产品,但不得从事与技术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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