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投资进行地方自筹基本建设(包括商品房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如需改变时,必须经原计划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章 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计划管理上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四个档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由计划部门审批。其中,批准项目建议书可列为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可列为预备项目计划。初步设计的概算,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
  列入年度计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按附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生产性建设项目在50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住宅建设项目除外),须经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咨询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