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失效]

  (三)单位内部在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四)单位招待所、单身宿舍管理不善,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进行犯罪;
  (五)不设值班值宿人员、守卫人员、更夫或没有领导干部带班;
  (六)其它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有关人员失职,以至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违反规定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出于领导指使、纵容、强迫的,对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章 处罚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处罚,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罚款合并不超过二百元。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能够深刻检讨,认真整改的,可免予处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应在裁决后当场交纳,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统一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罚款一律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但须经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