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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失效]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柜)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专人看护或看护人员擅自脱离岗位;
  (三)在枪库、弹药库内会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规定佩带、使用枪支;
  (五)不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发还登记手续;
  (六)其它违反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对进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的人员、车辆未执行检查、进货、领取、复核制度;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未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规定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及其它贵重物品;
  (五)其它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等场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未安装报警装置;
  (三)不严格执行文物收购、登记、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违反文物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凭证、票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丢失或被他人骗取支票、提(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
  (二)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单位财物被骗;
  (三)其它违反凭证、票证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用守卫人员、更夫,值班值宿、守卫人员和更夫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7〕57号文件《关于近来连续发生因值班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报》中“八不准”的规定;
  (二)巡逻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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