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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7日 齐政发〔1988〕91号)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制度改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和相互选择的场所。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全部活动,应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尊重劳务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务合同是劳务市场的有效文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服务对象。
  (一)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纪被辞退的职工,以及宣告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二)不包分配的“五大”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
  (四)企业富余职工和其他可以流动的技术工人;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
  (六)离退休人员;
  (七)城镇其他各类待业人员。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专业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需用劳动力时,都可以持有效证明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一)招工服务;
  (二)在职职工余缺调剂服务;
  (三)职业介绍服务;
  (四)技工交流服务;
  (五)临时用工介绍服务;
  (六)第二职业介绍服务;
  (七)家务劳动介绍服务;
  (八)国内外劳务输出(入)服务;
  (九)劳动技能培训服务;
  (十)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外地人员及离开户口所在街、乡、镇的本市居民(村民),在我市从事劳务活动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一级人民政府介绍信,到从业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领取《劳务许可证》。
  第八条 外地成建制施工企业,到我市从事基本建设施工的,对其在市内使用的临时工,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缴纳劳动力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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