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小区的各项配套管网,应按城市建设规划先行或同步建设。属小区内的,由开发企业按规划和有关规定,接到小区附近的相应干道(线)或支干道(线)上;干道(线)或支干道(线)的建设,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小区内的道路,由开发企业负责铺修到与小区外城市道路的接点处;横穿小区的城市支干道及附属设施,由主管部门负责铺修。
大型企业(院校)划片居住区的改造建设,应按市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在一个小区改造建设未完成之前,不得开发新的小区。
第九条 在小区开发建设中,对已报废的旧人防通道工程,可无偿拆除;对有使用价值的人防工程,如确需拆除的,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小区内的建设单位,进行电力(低压部分)或通讯改线、砍伐树木、拆除旧设施(包括上下水、公共厕所等)以及占(封)道、破道的,免交补偿费或有关费用,但必须按规划和设计建成新的配套设施齐全的建筑群体。
第十条 小区内按规划增建的小学校、粮店、蔬菜点等配套设施,由动迁户职工所在单位和购房单位或个人以其住房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十元)承担费用。新增建的厕所、垃圾楼、自行车车棚和托儿所、居委会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小区内新建的商服网点、医院,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费用。产权归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发小区的建筑面积,新区一般应为十五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旧区改造一般应为八万平方米至十万平方米。新区建设一般要在二年内完成,旧区改造一般要在二至三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小区建成后,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未按规划和设计建设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市建委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不改正或反修后仍不合格的,市建委可另行安排企业施工,所需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税收、管理费和商品房价格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免税期内,其免税额全部留作流动资金。免税期满后,开发企业要照章纳税。
开发企业应按省有关规定,向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