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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幼儿每天有一至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小药品。
  第二十四条 要有安全措施。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幼儿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园者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入园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制的票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同等公办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办园者每月要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当于幼儿管理费总额4%的业务活动费(其中1%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学研究、幼儿文体活动及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收的业务活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体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者,取消其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分,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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