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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三)城镇个体幼儿园冬季有暖气,温度适宜。
  (四)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注明所有制性质的园牌。
  (五)桌凳数量够用,规格符合要求。
  (六)每班有一台以上脚踏琴(或手风琴、电子琴),备有一定数量的贴绒布、黑板、教材、图书、教学挂图、教玩具柜等,每名幼儿有两件以上玩具。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办园,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审查,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办园《许可证》。无办园《许可证》业已办园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经检查合格后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幼儿园停办,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缴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登播招生简章或广告,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批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七周岁。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应以促进和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园内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七条 幼儿教学应开设语言、计算、常识、音乐、体育、美术六科。三至六周岁幼儿,使用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六至七周岁幼儿,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幼儿园提倡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授课。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入园幼儿,须为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者。幼儿园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九条 每名幼儿要保证一巾一杯,流水洗手、洗脸。
  第二十条 对餐具、玩具、便盆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科学调剂幼儿饮食,每天在园至少吃“一餐一点”。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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