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
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6月1日 齐政发〔198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已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经济体制和其它方面的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为更好地把我市的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面向全社会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搞内部招工或子女顶替。
二、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补签完毕,合同期从招工之日算起。退休养老基金,属于企业应缴部分,用工单位从招工之日起补缴;合同制工人缴纳部分,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补缴。
三、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用工单位对其招工和技术培训所需费用,也不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用工单位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合同制工人在合同中断期间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
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办法按黑财综字〔1986〕92号、银齐会联字〔1986〕99号和齐劳〔1986〕101号文件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办法按黑劳险字〔1987〕25号、黑财综字〔198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含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职工当月实发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企业生产经营好转补发职工工资时,再相应补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