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
 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6月1日 齐政发〔198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已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经济体制和其它方面的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为更好地把我市的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面向全社会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搞内部招工或子女顶替。
  二、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补签完毕,合同期从招工之日算起。退休养老基金,属于企业应缴部分,用工单位从招工之日起补缴;合同制工人缴纳部分,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补缴。
  三、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用工单位对其招工和技术培训所需费用,也不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用工单位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合同制工人在合同中断期间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
  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办法按黑财综字〔1986〕92号、银齐会联字〔1986〕99号和齐劳〔1986〕101号文件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办法按黑劳险字〔1987〕25号、黑财综字〔198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含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职工当月实发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企业生产经营好转补发职工工资时,再相应补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