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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按期缴纳退休统筹基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并收缴按应缴金额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收的利息。
  企业如确因亏损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缴纳退休统筹基金暂有困难时,企业应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缓期缴纳报告书》。市区内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各县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批准。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应预交一个月的退休统筹基金以便周转,即上月预提,下月发放。
  第十条 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如虚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一经查出,除补缴应缴金额外,同时处以补缴金额5%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退休统筹基金税前列支,不征收各种附加费。
  第十二条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本办法所规定的利息、滞纳金及罚款,均应作为退休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每月征集的退休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调剂金,由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隶属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列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上解、调剂工作和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从退休统筹基金中按7‰提取使用;各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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