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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房产交易要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房屋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价。
  房产交易价格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按省规定价格标准评定的价格为基本价格。
  2、根据房屋所在地区、环境的不同,按基本价格的20-50%上下浮动(根据城区土地级差加以区分)。住宅最高不得上浮30%。临街营业用房最高不得上浮50%。
  3、根据评价和市场流通价格的差额,加减议价。
  4、房产交易价格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主持评定。
  第十八条 单位自管住宅,按省规定的基本价格收费,偏僻地区向下浮动10-20%。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价格,不准瞒价。
  第二十条 不准哄抬房价,不准在城区内高价买卖房屋。

第五章 契税、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凡房产发生交易,如买卖、赠与、交换等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和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购买公、私房产,买方按交易额的6%缴纳契税,买卖双方各按交易额的2%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赠与房产,受赠人要按评价的6%缴纳契税,按评价的4%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新建商品房,不缴纳管理费,但要按规定办理产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产交换,按双方房价差额的6%,由低价一方缴纳契税,同时各按双方房价合计额的2%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合法交易以前发生的交易,按交易次数补交契税和管理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个人,在发生交易后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补办手续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加收五元至十元的管理费。超过三个月补办手续的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日计算,每日按应纳税额的0.5%缴纳。但滞纳金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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