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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3、个人买卖房屋,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办理。如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出面时,可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代办。
  4、买卖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5、享受补贴或优惠价购买、建造的房屋,必须在“房产执照”的产权来源栏内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加盖“补贴”戳。
  第八条 下列房产不准买卖。
  1、产权未经确认或其它权属不清的房产。
  2、经人民法院或房产主管部门审理、尚未裁决或上级机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产。
  3、经市政府决定动迁、封闭地区的房产。
  4、政府拨用房产(指由财政拨款购买、建造的房产和敌伪遗留的房产)。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单位,是合法经营商品房单位。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属于房屋交易范围的须办理交易手续,领取产权证件。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个人)出卖已经出租的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户有优先购买权,买房单位或个人如同意承租户继续租用时,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共有的房产出卖时,必须经共有人协商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出卖享受补贴或优惠价购买、建造的房产,在不满原定期限内,应按原价或交易评定价优先卖给补贴单位或房产主管部门,超过定期的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单位购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房产时,按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十至二十年的一次性土地使用权转移损失补偿费。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证据或顶名盗卖公、私房产。

第三章 房产赠与、交换

  第十五条 权属清楚的私有房产允许赠与,但必须及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允许房产交换。房产交换可在各种产别中进行。既允许私房之间的产权交换,也允许公、私房产之间的产权交换,但必须在交换前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交换申请(单位写申请报告),填写“房产交换申请书”,经审批后,履行房产交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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