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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对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表一       城市环境卫生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计算方法│ 费用标准  │ 说      明
────────────┼────┼──────┼─────────
1、居民卫生费     │户/月 │0.60   │
            │    │      │
2、个体营业户卫生费  │人/月 │4-10  │  按从业人数
            │    │      │
3、流动摊床、售货车  │人/日 │0.10-1 │
  卫生费       │    │      │
            │    │      │
4、禽畜卫生费     │    │      │单位或个人经营
  ①牛、马、骡、驴  │头/月 │  3    │性饲养的禽畜 
            │    │      │
  ②猪、羊      │头/月 │  1    │
            │    │      │
  ③禽        │只/月 │  0.05 │
            │    │      │
5、企业、事业单位   │人/月 │  0.30 │按职工人数
            │    │      │
6、驻齐各单位(包括  │人/月 │0.50-1 │大学、中专按教
  各类干部学校)   │    │      │职员工人数收费
            │    │      │
7、市场内商贩卫生费  │货位  │0.10-  │按经营货位面积
            │面积/月│   0.50│收费
8、垃圾托运费     │吨成本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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