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0日 齐政发〔1987〕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近郊),原则上适用于各县镇。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三条 城区道路、广场、单位及居民庭院等,都要及时清扫,经常保洁。道路、广场要做到要做到“四无”(无垃圾、无粪便、无碎砖瓦、无果皮和纸屑)、“四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雨水口净)、“三根清”(树根清、电柱根清、墙根清)。
第四条 清扫、保洁的责任划分。市中心城区(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部分主干道及广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队伍清扫保洁;其余道路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清扫保洁,并负责将垃圾清运到垃圾堆放点或倒入垃圾箱内。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城区清扫保洁,由各区组织专业队伍和民办保洁人员,分工负责。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段,由本单位清扫保洁。执行环境卫生包干制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而所清掏。公园、风景区、汽车电车站(场)、自行车存放处、影剧院门前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统一定点的集贸市场及门前,由收取卫生费的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责任制,做到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公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粪便,乱扔果皮、纸屑和乱倒污水。
严禁散养禽畜。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包括清运垃圾车),要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漏洒。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如遗撒粪便和草料要负责清扫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