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9月30日 齐政发〔1986〕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布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城市建设局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水工作暂行管理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工作的基本任务: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切实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保证城市用水,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三条 城市供水部门、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服务
第四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为用户提供水质合格、水压适宜、水量充足、取水方便的用水条件。
第五条 城市供水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供水设施损坏的报告后,要于两小时内进入现场,保证及时维修。
第六条 因抢修供水设施需要限制供水或因停电等原因停水时,供水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发出通知,并公布供水时间。
第七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提高供水普及率。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用户。
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直径75毫米以上,含75毫米,下同)、闸门、消火栓、水表等附属设施,均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拆迁、改动或毁坏。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改建、增设、更新管道等供水设施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城市供水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供水管道的维修。
1、地下供水管道(直径75毫米以上)及配水干支管道接到室内的“入户管”,由供水部门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或自费安装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