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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1986年8月2日 齐政发〔1986〕36号)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广泛宣传维护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效益的重大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灌区、涝区、泵站引(提)排水工程;抗旱、灌溉机电井工程;人、畜饮水井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塘坝蓄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林和其它设施。
  各级水利部门,要保证管区内各项工程的完好使用。
  三、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损、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以及输配电线路、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2、擅自爆破、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
  3、在堤坝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殖放牧。
  4、非管理人员开关启用水利设备。
  5、擅自在水库以及引、排水渠内筑坝、修渠、围河养殖、设障阻水。
  6、擅自建筑房屋、打井、修建其它建筑物以及埋坟设墓、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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