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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需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由买卖双方或由售房单位代理,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不得挪用。要专户存入指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
  第三十五条 动迁户扩大面积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和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投资部分按标准价或成本价确定产权。
  第三十六条 要严肃房改纪律,凡违反房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扩大优惠政策,变相降价出售公有住房,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一九九五年度售房价格及折扣计算标准



  我市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成本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60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7%,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摔为成本价的3.87%。
  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3元,其中:负担价308元,抵交价195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48%,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

附件二:        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单位:%

────────┬───┬──┬──┬──┬──┬──┬──┬──┬──
    总层数  │ 平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增减系数  │   │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次     │ 房 │ 楼 │楼 │楼 │楼 │楼 │楼 │楼 │楼
────────┼───┼──┼──┼──┼──┼──┼──┼──┼──
   一  层  │0  │0 │-2│-2│-5│-5│-5│-5│-5
────────┼───┼──┼──┼──┼──┼──┼──┼──┼──
   二  层  │   │0 │+2│+2│0 │0 │0 │0 │0
────────┼───┼──┼──┼──┼──┼──┼──┼──┼──
   三  层  │   │  │ 0 │+2│+4│+4│+4│+5│+5
────────┼───┼──┼──┼──┼──┼──┼──┼──┼──
   四  层  │   │  │  │-2│+4│+4│+4│+5│+5
────────┼───┼──┼──┼──┼──┼──┼──┼──┼──
   五  层  │   │  │  │  │-3│+1│+2│+2│+3
────────┼───┼──┼──┼──┼──┼──┼──┼──┼──
   六  层  │   │  │  │  │  │  │-4│0 │0
────────┼───┼──┼──┼──┼──┼──┼──┼──┼──
   七  层  │   │  │  │  │  │  │-5│-2│0
────────┼───┼──┼──┼──┼──┼──┼──┼──┼──
   八  层  │   │  │  │  │  │  │  │-5│-3
────────┼───┼──┼──┼──┼──┼──┼──┼──┼──
   九  层  │   │  │  │  │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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