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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

  (二)系统整理进馆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藏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凡设立专门档案馆的,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须按规定负责接收管理本专业系统领域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档案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和各类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研讨及交流。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指导所属单位及村社(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移交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卖档案及复制件。
  第十三条 各种档案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组成案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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