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和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三)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及档案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竣工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鉴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接收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征购散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