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情况;
5、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警报发放或试鸣情况。
第十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单位的管理工作,有人防部门的由人防部门负责,没有人防部门的由武装或保卫部门负责。
1、根据市最高指挥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警报;
2、根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决定试鸣警报;
3、根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决定,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
4、督促检查维护保养人员的工作;
5、向市、区(铁路局、化公司)人防部门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6、向区(铁路局、化公司)人防部门报告警报发放或试鸣情况。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熟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位置、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
2、定期检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3、对有关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给予技术上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
1、熟悉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技术性能和使用情况;
2、对防空警报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发生故障或误鸣等事故时,要迅速修复,并登记上报;
4、向本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报告维护保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安装、更新)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市直单位由市人防部门协助解决。
第五章 线路保障与维护
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因防空警报工作需要,必须租用邮电部门线路时,邮电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对人防部门租用的防空警报线路,要保证技术质量,出现故障应迅速修复,保证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电业部门要保证每台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