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1980年12月17日 吉市政发〔198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敌空袭或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向全市人民报警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战备工作,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警报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确保在敌空袭或遇有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警报发放权
第三条 吉林市战时警报发放权属于市最高指挥机关,其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放。
第四条 平时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的警报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内容,组织实施警报试鸣工作。
第七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因检修等原因必须试鸣警报时,应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1、掌握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并根据全市区发展变化,统筹规划,适时调整,使布局合理;
2、制定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计划;
3、检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4、掌管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人员档案和技术档案。
第九条 各区、铁路局、化公司等单位人防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1、掌握全区(铁路局、化公司)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
2、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上级交给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
3、检查全区(铁路局、化公司)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