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南湖
--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3日 长府发〔1991〕70号)
第一条 为加快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使其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促进我市“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
第三条 园区是一级独立计划单位,其综合发展计划在我市实行计划单列。园区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所需原材料、能源、劳动工资、技术改造等,由园区提出计划,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列入市计划。
第四条 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园区的统一规划,由园区编制计划,报市计委列入我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在园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园区审批后,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水电增容费。减免的上述费用建立园区发展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园区企业建设工程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审批,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园区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房产,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仍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房产税。
第六条 园区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园区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七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办的园区企业,同时享受对主办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园区企业集团内部,经营主办单位或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品,不重复交纳营业税、产品税。
第九条 园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交所得税,第三、第四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外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外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园区内其它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税收管理体制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 园区企业可按销售额1-5%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款专用。同时,按比本行业综合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实行快速折旧,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园区企业在“八五”期间实行税前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