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
 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0日 长府发〔1992〕51号)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增加的负担,解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市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随住家属和自本规定公布后批准调(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口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 在市计委设立城市机械增长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管理办公室),负现制订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对迁入我市市区落户人员审批,收缴城市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协调各人口调(迁)入审核部门的关系。
  第四条 配套费征收的对象及标准:
  (一)调入我市市区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职工征收5000元;随迁家属每人征收3000元。
  (二)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转干部及其家属、异地接收的技校学生;每人征收5000元。
  (三)成建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定编人员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征收8000元。
  (四)暂住人口暂住五年以上,并且有正当职业,经批准在我市市区落户者:每人征收1000元。
  (五)经批准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人员:每人征收3000元。
  (六)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每年征收500元。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征配套费:
  (一)因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返城、退休顶替而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我市市区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异地直系亲属,其中一方无法独立生活,经批准另一方来我市市区投奔或者照顾直系亲属生活的人员。
  (四)参军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
  (五)符合有关规定,回我市市区的困退知青、支边、退学、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六)按计划分配和经市政府批准计划外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入学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技校学生。
  (七)聘用的外地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