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七条 在汽贸城投资,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
(二)兴办内资企业(系指我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下同);
(三)开展补偿贸易;
(四)租赁、联营;
(五)购买汽贸城内企业债券和股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八条 在汽贸城投资的具体方式有:
(一)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
(三)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汽车生产、检测、维修专有技术。
第九条 凡在汽贸城内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条 在汽贸城内的投资项目,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章 土地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汽贸城国有土地,交会同市土地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汽贸城内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及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违章用地的监察处理。
第十二条 汽贸城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除上缴国家部分及支付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费用外,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汽贸城建设。
第十三条 汽贸城内新建的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由呼参建单位按实际摊销。征地和搬迁费用按每平方米实际发生数额计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不按计划施工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罚缴土地有偿使用费30%的补偿金。
第十五条 汽贸城内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管委会确定的用地形式、用途等要求进行建设,如要改变用途,须经管委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章 税费
第十六条 汽贸城内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5%的税率减半证收所得税。办理减免税手续须先经管委会审核后报税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