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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贸易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汽车贸易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5月31日 长府发〔1993〕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汽车贸易城(以下简称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贸城是集整车贸易、零部件贸易、销售服务、汽车科技、经贸洽谈、旅游观光、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汽车贸易市场。
  第三条 汽贸城地处我市正阳街西侧高压线路以东、长春纺织厂宿舍以南、普阳街以西、东风大街以北的区域,占地面积约30公顷。
  本规定适用于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汽贸城建设应贯彻以发展汽车及汽车配件贸易为重点,并积极发展为汽车贸易服务相关产业的原则,促进长春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长春汽车贸易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汽贸城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汽贸城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汽贸城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汽贸城内各类经济贸易活动;
  (三)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设在汽贸城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汽贸城范围内土地的统一征用和开发建设以及各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管理;
  (五)审批或审核在汽贸城内的投资项目;
  (六)管理汽贸城进出口业务,处理汽贸城涉外事务、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其它有关事项;
  (七)审核或审批外商(系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下同)在汽贸城设立代表机构和汽贸城内企业(除外资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以及兴办企业;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根据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管委会做好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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