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可定期向驻外办事处派驻干部。将局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地派到驻外办事处锻炼。派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关另派人接替。派驻的干部只带组织关系,不进办事处编,享受办事处的奖金和补贴,工资和其他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驻地政府给驻外办事处的常住户口指标,在工作人员调离时驻外办事处应先收回户口指标,然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主任、副主任长期在驻地安家落户,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离退休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一般干部仍由原办事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亲属原则上不得调入本办事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对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可不定期地检查了解驻外办事处的自身建设情况和干部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团结,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整体功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严格党团组织和生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当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