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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0日 长府发〔199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

第二章 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第四条 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设置、调整和统一规划提出意见;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驻地办事处协调关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依照主管副市长要求,督促检查驻外办事处自身建设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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