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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章 防火与防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馆、室必须配备灭火用的消防器材,并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人员要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 各馆、室要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
  库房内不得有明火装置,不得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档案库房的连体建筑有火灾隐患的,应加筑防火墙。
  第二十三条 各馆、室要有防盗措施。库房门应包铁皮,上保险锁。平房或楼房的一层库房的窗户应安装铁栅栏。

第七章 照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外窗的库房应安置窗帘或窗板。
  第二十五条 库房应采用白炽灯作光源。

第八章 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馆、室接收档案应当由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
  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档案,交接清单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分别存入有关宗卷。
  第二十七条 各馆、室在接收档案时,如果发现缺卷、缺件或破损,应由移交方负责补救,无法补救的应有文字说明,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入全宗卷。并在有关目录、案卷的备考处加以注明。
  各馆、室不得未见到档案就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馆、室接收的档案在入库前要通过机械或手工方式进行除尘。
  第二十九条 各馆、室接收档案要在总帐、分类帐及其它登记簿和检索工具上及时登记,做到档案、帐簿、检索工具相符。

第九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利用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未经登记就将档案借出。
  第三十一条 各馆、室在提供档案时要注意保密,对应当保密的档案,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借阅。开放档案如果与不开放档案同在一卷,开放利用时应提供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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