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丧葬费:死者的丧葬费,按照一千元支付。
(七)死亡补偿费:按长春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九)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长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并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处理燃气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但乘坐飞机、软卧(席)、二等舱以上的般只、出租车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燃气事故造成的伤残者确因治疗需要转院的,应当由医院确认并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转院、自购药品或者超出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自付。
第二十三条 凡以燃气事故致死、致伤为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农转非落户、工作接班、调换住房、调动工作、晋升工资等问题,责任人不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燃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燃气事故的当事人因伤残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报请劳动部门评定伤残等级。
第二十六条 赔偿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燃气事故责任认定后,受害人或者亲属应当向责任人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