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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搞好产销衔接意见的通知

  二、坚决执行成品油配置计划。在国家计划确定之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石化厅按国家计划的要求,按季组织炼油厂和石油公司及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资源配置计划,统一订货。
  三、统一成品油销售价格,引导资源合理流向。由省物价部门牵头,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合理价格,每季度协调一次,行文公布。经营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单位都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提价、降价、倾销。凡违反价格政策规定、高于物价部门规定销售成品油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利润。低于物价部门规定倾销成品油的,除由物价部门没收补交压价金额外,并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各炼油厂出厂价格要执行保护价,销往省外的油品,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浮动,同时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加强成品油质量管理和税收管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对管内油品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谋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偷漏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五、加强工商管理。各地经贸委要会同工商局,在第二季度内对经营成品油单位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于没有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对在吉林省境内有经营成品油资格的驻军部队和中直企业要按国经贸市〔1995〕757、758号文的要求进行一次统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扩大省外销售市场。各炼油厂、石油公司和经销单位要大力开拓省外成品油销售市场。为了鼓励本省油品向省外销售,1998年每吨提取10元作为奖金,该项费用可计入企业成本。
  七、加强对成品油经销部门的管理,严肃成品油配置计划。经贸委要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配置计划执行情况。对不执行配置计划、石油公司系统内的要严肃政纪,系统外的要取消油品经营资格。
  八、各部门要为成品油配置计划的执行搞好服务。地区之间不能搞封锁,不经省整顿办批准,不准私设各种形式的检查站。延边州要继续执行省经贸委1996年第10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
  九、做好成品油分流工作。在炼油企业成品油堵罐时,各级石油公司以及有储存条件的经销单位有义务帮助炼油厂做好分流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好产销衔接、铁路运输等方面问题,确保炼油厂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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