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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五条 为矿藏勘探提供优惠。东部山区矿藏资源已列为今后开发的重点。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加速山区矿产开发多做工作。地矿部门要主动帮助搞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低偿或无偿提供地质资料。对有经济价值的小矿,地矿部门要参与开发论证,及早进行地质勘探,并承担部分勘探费用和全部“风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勘探基金,周转使用。提倡地矿、林业和其它矿业开发部门与当地联合办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矿,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联合开发的路子。银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 实行小水电丰枯电价。为了增强小水电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今后对小水电输入国网的电量,实行丰枯差价政策,枯水期电价上浮,其电价可参照省代料加工议价电的价格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局和水利厅共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今后,对小水电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第七条 多渠道解决小水电建设资金。一是要按照水利电力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九八六年五号文件精神,确定我省发展小水电贷款指标和财政贴息数额、年限,二是实行丰枯电价后,从卖议价电的增收部分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小水电的发展资金。三是从能源交通基金中每年继续拿出四百万元,作为对小水电建设的扶持资金。四是吸收外地资金,合资办电,实行电力分成或利润分成。
  第八条 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东部的延边、通化、浑江与朝鲜、苏联接壤,具有发展边贸的优越条件和广阔前景。今后,要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不与国家贸易相冲突的原则下,放手经营,不断开发贸易新品种,扩大贸易额。为支持发展边境贸易,下放边贸谈判审批权。今后,经营中朝边境小额贸易的单位,凡应邀或邀请对方派团洽谈边贸合同的,不再报省审批,可由市州直接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其中有市(地)、州、县(市)长参加的,须报省批准。
  第九条 因地制宜种植粮食。东部山区自然条件十分复杂,各地差异性很大,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安排粮食生产。已列为商品粮基地的县(市)和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还要继续抓紧粮食生产,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自然条件较差、耕作粗放的地方,要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农业新技术,逐步提高粮食产量。对二十度以上的瘠薄地和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因建设区域化、专业化非粮食生产基地而需要集中连片的耕地,可以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其口粮自理,粮食定购任务可以采取以钱顶粮的形式缴纳平议差价款,或者到粮食产区购入粮食抵缴征购任务。利用上述两种耕地发展特产业的,有收益后将农业税改为特产税。
  第十条 调整资金投向。要根据农业贷款主要用来支持发展商品生产的方针,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增加对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投资,特别是那些不适合种植粮食的深山区,更应该把投资的重点转向多种经营。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其粮食生产的资金来源,除必要的农贷支持外,应开展预留生产费活动,增加自有资金的投入。农贷调整出来的资金用于扩大多种经营生产。今后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应广开资金渠道。除争取国家多投入一些开放性贷款外,应主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一是尽量筹划并充分运用自有资金;二是活化陈欠贷款,多收多贷,加快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开展城乡存款,多存多贷。农行、信用社等部门要为山区建设,发展商品经济多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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