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计划、商贸、工交、科技、农林等部门,要定期向驻外办事处轮换派干部。将那些素质好,从事经济工作,有培养前途的厅、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派到办事处锻炼,使他们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第二十五条 到驻外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一般在四十岁左右,身体健康,熟悉省情,并具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正、副主任,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准,但不能在办事处安排工作。其他人员不得随带家属。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安置。凡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在驻外工作中做出了优异成绩,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和配偶户口在驻地,可以申请在办事处离退休。经批准在办事处离退休的,与省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再享受住勤补助;可继续使用办事处职工住宅,如本人不在驻地居住的,办事处要将其住房收回。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实行轮换制和合同制,具体办法由各办事处自行制定。
第七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经费包干,具体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函〔1989〕2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应严格按省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标准。
第八章 接待范围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负责接待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的领导同志,省直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各地、市、州的领导同志,上述范围的离退休老干部以及省领导机关指定接待的团组和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