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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90)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经常向省直各经济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外地情况,有关的信息和简报应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一个政治上坚定、团结、懂行、精干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十七条 根据各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副厅级建制的办事处一般配备正、副主任二至三名;正处级建制的办事处一般配备正、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由省委管理,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五年,工作需要可连任;任期届满,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中层干部人数,由省委组织部控制。中层干部的任免,办事处领导班子健全的,在征得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意后由办事处党组或主任办公会审批(属派驻和轮换制干部须首先征求派员单位意见);领导班子不健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考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办事处发文。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自行审批;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选拨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拨对象,由组织考核,党组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驻外办事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派驻和轮换相结合的制度:
  一、派驻制一般适用于经贸、商业、粮食、供销和税务等在驻外办事处有业务的部门。有关部门派驻干部时,与办事处协商,签订派驻合同。派驻干部只带临时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单位负责。办事处要为派驻干部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派驻期一般三至五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另行派员接替。
  二、轮换制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在征得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意见后,由驻外机构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分配轮换干部指标,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轮换干部的任务。驻外办事处要同派员单位签订轮换协议。轮换制干部不带家属和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和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轮换期一般三至五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另行派员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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