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州在兄弟省市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八、负责承办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系省政府派驻机构,均隶属省政府领导。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回省请示工作,属于综合事务,由秘书长审批;属于专项业务,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批,主管领导同志的审批意见驻外办事处负责人要反馈给秘书长,驻外办事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文电,一律按报文程序办理。重大问题,由省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驻外机构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情况;帮助驻外办事处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省政府领导办事处工作做好参谋、助手、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驻外办事处通报省经济建设情况和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有关文件应发给驻外办事处。各驻外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省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帮助解决。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为副厅级或处级。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参照驻地其他省、市办事处的规格,对有的办事处可以不受机构建制的限制,配备高一级的干部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内设机构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由省编委审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