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9日 吉政发〔1990〕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开拓进取,廉洁高效,建设“窗口”,为振兴吉林搞好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其他驻外办事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兄弟省、市、地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既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又负责发展对外和省际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我省与兄弟省、市、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贸易往来等方面的联络工作。本着“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把我省的经济优势同外地的经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对外和区域性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为发展我省经济服务。
二、做好省政府授权的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三、充分利用驻地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以宏观信息和高层次信息为主,及时提供对加快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益的信息。要根据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抓住驻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带有趋势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迅速、准确地做好分析预测和整理传递工作,为省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协调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要与之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有关工作情 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其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驻外办事处工作区域,实行经济区域制,以本经济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辐射。
六、协助省有关部门推销省内产品,催促省外偿还拖欠我省的各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