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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九)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十)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做法按〔1994〕财综字第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以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此,各地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吉省价轻字〔1994〕第15号文件精神,各地人民政府住房解困部门要抓紧做好解困费的征收工作,所征收的解困费应统一用于解困。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各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支持。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与解困、解危和“安居工程”结合起来,加快我省的住宅建设步伐,尽快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
  (三)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各市、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管理的轨道。
  对集资合作建房,要按我省1992年房改总体方案的规定,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增容费;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健全机构,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按年度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县(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按年度报市(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实现住房社会化、商品化。
  停产、半停产企业在房改中的难度较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掌握操作力度,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工会深入到这些企业中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给予政策倾斜,促进企业职工住房务件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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