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金调整后,有关减、免、补的问题,按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原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执行。
(四)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其补助资金来源按《决定》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对超标准占住公房的,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关于高收入的界限见国务院房改办编印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一书的解释)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旧公房的成本价按《决定》规定的各项因素和成新折扣办法执行。
(三)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后出售的原则,但评估工作须由取得合法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不得由单位自行确定。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四)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我省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1995年内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五)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六)职工购买现已使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以前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每年减少1%,2000年全部取消。购房职工享有的工龄折扣按《决定》规定办理。
(七)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购买房屋的产权性质和收益、处分等严格按《决定》规定执行。
(八)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无论是以上述何种价格形式购买的房屋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必须注明产权性质,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明确产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