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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吉政发〔1995〕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推进我省房改工作的开展,实现省委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在本世纪未我省城镇人均居住水平达到8-10平方米的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凡驻我省境内的中直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及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地要以1994年底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上述比例逐月交纳。
  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按〔19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与各级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并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按照《决定》中确定的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目标,根据我省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在1994年全省租金改革房租由过去0.17元提高到0.40元的基础上,从1995年起到2000年6年间,全省分四步提租。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1995年应达到5%;1996年力争达到7%;1998年力争达11%,2000年达到15%。
  (二)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或者用交纳租凭保证金和配房买债券的办法进行调节,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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