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经过有关部门会签的草稿,连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和起草过程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打印二十份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审定颁发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审核和修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
宪法、法律、法令、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
(三)提出的措施、规定是否可行;
(四)涉及有关部门的是否进行了协商、会签;
(五)结构处理是否妥善、段落、层次是否分明,文字是否通顺,表达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审核修改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按要求时限认真提出修改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市政府办公厅确认无需制定或应暂缓制定的,可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对不符合起草要求作较大改动的,不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较大分岐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或主管市长召集会议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送审稿,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修改后,要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会签,再由主管秘书长审查并签署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办公厅在审核、修改中应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联系,征求意见,或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一同审核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的行政规章,由主管秘书长或主管市长签批,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颁发。重要的,需要全市人民遵循的行政规章,在《江城日报》上全文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