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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经过有关部门会签的草稿,连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和起草过程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打印二十份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审定颁发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审核和修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
  (三)提出的措施、规定是否可行;
  (四)涉及有关部门的是否进行了协商、会签;
  (五)结构处理是否妥善、段落、层次是否分明,文字是否通顺,表达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审核修改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按要求时限认真提出修改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市政府办公厅确认无需制定或应暂缓制定的,可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对不符合起草要求作较大改动的,不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较大分岐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或主管市长召集会议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送审稿,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修改后,要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会签,再由主管秘书长审查并签署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办公厅在审核、修改中应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联系,征求意见,或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一同审核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的行政规章,由主管秘书长或主管市长签批,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颁发。重要的,需要全市人民遵循的行政规章,在《江城日报》上全文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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