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
规章起草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26日 吉市政发〔1986〕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法规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程序及颁发的若于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市有关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管理及其他管理方面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称为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
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和抵触,必须符合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的实际。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应在自己业务分工范围内,根据工作发展实际,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划意见,按“法规和行政规章名称”、“建议颁发机关”、“拟起草单位”、“完稿时间”、“草拟情况”等项目列表上报市政府。
因特殊原因急需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部门必须在报送市政府审定的一个月之前提出起草制定意见,并按本条一款的要求列表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各部门提报的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平衡,并编制吉林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规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起草准备工作。
第三章 起草会签
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既要注意与上级法规和本地原有规章的纵向衔接,又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有关法规、规章的横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