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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二)市长、副市长要按照分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一定数量的现场办公会议,到基层、现场去解决问题。一个季度市长、副市长分头到各区听取一次意见,半年听一次县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为了加强财政经济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分析一次市财政经济形势,总结工作,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今后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各市长要把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抓好,要发挥政府秘书长的作用,各秘书长要协助市长处理好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大胆工作。勇于负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五)市长、副市长、各秘书长离吉外出或下基层工作,要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有事联系。各局长、委主任、办主任离吉外出,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打招呼,并报告主管市长。
  (六)各市长、副市长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六项规定》。各秘书长和各委、办、局领导同志也要按此规定精神,认真搞好自身建设。
  四、关于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的原则,对主管的业务工作,凡是应该由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由综合部门协商解决的,就不要请示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和简报要压缩,可以由部门下达或联合下达的文件,就不要用市政府名义下达。有些文件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二)凡是由市政府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财政、金融、基建、科技、劳动、编制、物价、对外经济合作、吉出口贸易等,各部门应当直接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综合部门的,应当由主管综合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主管综合部门不便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各部门所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书处理程序处理,不要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各市长和市委书记。凡未经市政府审定批复的文件,一律不得抄送下属单位。各部门起草、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部门起草后要直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研究后再送主管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研究,周密考虑,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正职)签署上报;主要负责同志不在,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区的,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县、区的主要负责同志商洽妥当后上报。经过商洽,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双方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
  (五)由各委、办代管的直属机构,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先送代管的委、办审核,由代管的委,办和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正职)签署上报。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主持工作负责同志签署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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