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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
  (六)市政府和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二、关于会议制度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①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②讨论准备报请省政府解决和提请市委审定的重大问题;③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区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④准备政府全体会议议题;⑤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⑥讨论其他重要问题,交流意见,互通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星期四为例会日,遇有特殊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市属各总公司经理参加,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①传达布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②讨论决定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③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全市的形势和其他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前发给与会同志阅读并准备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要作记录整理,分送给市委各书记,市政府各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政府全体会议记要,发至市政府各部门,必要时要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有各县、区副县、区长以上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政府审批。要加强会议的计划性,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律要按月向市政府报会议计划,由市政府秘书长平衡、审批。计划外召开的会议,也需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关于市长负责制
  按《组织法》规定,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等组成。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一)市政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主管的业务工作。对于市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主管副市长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处理时可以分别情况,用电话或当面答复,或将文件批给原部门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对于问题复杂,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不要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交办的办法处理。对于紧急而又重要的事项主管副市长可直接报告常务副市长、市长决定。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时,按照文件审批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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