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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1983年8月10日 吉市政发〔1983〕160号)


  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改进工作作风,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以及中共吉林市委的有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作请示报告。
  (一)市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和问题;
  2、重大灾情;
  3、涉外活动和事件;
  4、县、区、乡、街道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5、市政府各委、办、局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6、根据《组织法》规定需报省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7、省政府要求上报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8、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涉及全市性的工作部署,政府各项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要调整,较大的基建项目的确定;
  3、市政府有关重大管理体制的改革;
  4、各委、办、局和市政府其他各直属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5、重要的外事活动;
  6、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召开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7、涉及全市范围和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各项重要行政措施;
  8、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9、市委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报批审议事项。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所制定的计划、规定、实施办法,对上级给我市的无偿投资、专项拨款和下拨物资的分配使用,以及人员编制、机构变动等,必须事先提出意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认为需要报请市委批准的,报送市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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